西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第三十三条有效在用机动车经维修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仍不符合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机动车达到报废条件的,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