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本市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实行编码登记。

新购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在购置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区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编码登记。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完成信息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按照统一编码规则发放环保标牌。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