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城乡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八条有效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在开工前报工程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备案,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经备案的建筑垃圾处理方案主要内容。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及公示信息的示范文本,由市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制定并公布。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