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在开工前报工程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备案,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经备案的建筑垃圾处理方案主要内容。

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及公示信息的示范文本,由市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