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配备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管理人员,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按照下列规定加强施工现场管理:

(一)分类收集、堆放建筑垃圾;

(二)及时处置建筑垃圾,不能及时处置的,落实防尘、防渗、防滑坡等措施;

(三)对工程泥浆实施泥水分离,规范排放,有条件的应当进行干化处理;

(四)硬化施工工地出入口道路,配备车辆冲洗设备,确保运输车辆净车出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