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城乡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九条有效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配备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管理人员,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按照下列规定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一)分类收集、堆放建筑垃圾;(二)及时处置建筑垃圾,不能及时处置的,落实防尘、防渗、防滑坡等措施;(三)对工程泥浆实施泥水分离,规范排放,有条件的应当进行干化处理;(四)硬化施工工地出入口道路,配备车辆冲洗设备,确保运输车辆净车出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