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参观、考察、观摩等活动,应当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真实形态和文化内涵,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尊重各民族的民风民俗,不得从事有损非物质文化遗产经济、文化价值和公共利益的行为。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