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队伍建设,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人才的培训、培养工作。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