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研究和学习交流。

鼓励社会力量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机构,培养、培训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门人才,开展传承、传播和科学研究工作。

中小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应当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支持职业技术学校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训基地。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