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应当组织制定和实施保护规划。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