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营维护第二十二条有效入廊管线单位负责所属管线的维护管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管线安全管理制度;(二)对管线进行巡查维护,确保管线正常运行;(三)需在管廊内施工作业的,应当制定符合相关要求的施工方案,征得管廊运营管理单位的同意;(四)制定管线应急预案并报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五)及时清理废弃管线;(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职责。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