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管廊运营管理单位负责管廊的维护管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管廊安全管理制度,养护和维修管廊,定期检测、评估,及时妥善处置管廊危险情形;

(二)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三)统筹安排入廊管线的日常维护管理,配合和协助入廊管线单位进行巡查、养护和维修;

(四)对管廊及其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区内的施工作业进行安全监控,督促建设单位履行相关安全措施,对影响管廊安全的施工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市城乡建设部门等有关管理部门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职责。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