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三条有效管廊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管廊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市城乡建设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