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管廊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管廊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市城乡建设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