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管廊建设应当办理建设工程手续。

管廊建设需穿越、跨越、利用城市道路、防空设施、河道及堤防设施或者涉及消防安全、文物保护、军事用地、军事设施、林草湿地等情况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