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四条有效管廊工程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管廊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管廊建设单位应当在管廊地面构筑物的显著位置设置工程质量责任永久性标牌,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