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条例/第二章 主体职责第二十条有效鼓励和支持公道正派、热心调解、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参与化解矛盾纠纷。鼓励和支持法律咨询专家参与化解矛盾纠纷。鼓励具备条件的人民调解员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依托有关人民调解组织设立个人调解工作室,参与化解矛盾纠纷。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化解矛盾纠纷,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心理咨询、情绪疏导等服务,推动形成积极理性平和的社会心态。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