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条例/第三章 源头预防第二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坚持源头预防,将预防矛盾纠纷贯穿重大决策、行政执法、司法等全过程,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