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鼓励律师积极参与化解矛盾纠纷工作。支持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依法参与行政调解工作。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聘请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及时化解村(社区)矛盾纠纷。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