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供热企业因供热设施故障或者突发事件导致停热后未及时采取抢修措施和通知用户、报告主管部门的,由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