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用户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由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对单位用户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用户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