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集中供热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供热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集中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供热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集中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供热企业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