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集中供热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取得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从事集中供热经营的,由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