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集中供热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热用热投诉举报制度,公开受理方式。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在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受理情况告知当事人。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