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集中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用热第三十二条有效用户不得有下列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一)擅自接通管网、改动共用管网、安装管道泵等;(二)擅自改变供热运行方式、扩大用热面积、改变用热性质;(三)擅自排放、取用供热管道中的热水、蒸汽;(四)擅自改动或者破坏用热控制装置、计量器具、铅封及其他供热设施;(五)私自占用、锁闭、改造公共管道井;(六)其他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