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用户不得有下列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擅自接通管网、改动共用管网、安装管道泵等;

(二)擅自改变供热运行方式、扩大用热面积、改变用热性质;

(三)擅自排放、取用供热管道中的热水、蒸汽;

(四)擅自改动或者破坏用热控制装置、计量器具、铅封及其他供热设施;

(五)私自占用、锁闭、改造公共管道井;

(六)其他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