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集中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用热第二十八条有效供热企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于当年集中供热开始之日的六个月前向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经批准停业、歇业的供热企业应当对其供热范围内的用户、热费和供热设施管护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在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二十日内与承接的供热企业完成供热设施及技术档案、用户资料、热费等事项的交接工作,并书面报告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