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集中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用热第二十七条有效供热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停业、歇业;(二)擅自转让供热经营许可证;(三)擅自停热、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四)超出供热经营许可范围供热;(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