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供热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停业、歇业;

(二)擅自转让供热经营许可证;

(三)擅自停热、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

(四)超出供热经营许可范围供热;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