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供热企业无法保障安全稳定供热的,应当于当年集中供热开始之日的三个月前向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供热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满,仍未实现安全稳定供热的,由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符合条件的供热企业进行应急接管,并在供热区域内公告。接管期间,为保障正常供热服务所产生的费用,由原供热企业承担。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