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集中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用热第二十四条有效供热企业收取热费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人代收热费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实行与物业费、水电费、停车费等其他费用捆绑收费或者限制用热;(二)向用户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三)向用户收取二次加压费用;(四)不得因部分用户欠交热费停止向其他用户供热。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