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供热企业收取热费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人代收热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实行与物业费、水电费、停车费等其他费用捆绑收费或者限制用热;

(二)向用户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三)向用户收取二次加压费用;

(四)不得因部分用户欠交热费停止向其他用户供热。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