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集中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用热第二十三条有效集中供热实行政府定价。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煤(气)热价格联动机制,按照定价权限制定集中供热价格和计费办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企业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方式收费;用户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收费。用户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交纳热费。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