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用户自测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的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的温度,可以向供热企业反映或者向供热主管部门投诉。供热企业在收到反映或者投诉后及时到达现场进行测温。供热企业或者用户对测温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双方认可的有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测温。供热企业应当及时处理解决,并向用户出具受理凭据。
因供热企业导致室内温度未达标或者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供热企业应当及时采取改进措施。采取措施后仍未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用户退费。
供热温度测量及退费的具体办法,由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