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集中供热期内,在正常天气情况下,且供热系统正常运行时,用户卧室、起居室内的供热温度不低于十八摄氏度,其他部位的室内温度应当符合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温度要求。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