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集中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用热第二十条有效集中供热期为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15日。如遇低温等情况,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并对提前供热或延期停热发生的费用给予适当补贴。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