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集中供热期为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15日。如遇低温等情况,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并对提前供热或延期停热发生的费用给予适当补贴。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