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供热企业与用户应当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供用热合同应当包括供热面积、供热时间、供热质量、计费标准、交费时间、结算方式、供热设施维护责任、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用户变更用热面积、用热量、用热性质等供用热合同约定的事项时,应当重新签订合同。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