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集中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用热第十八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既有民用建筑需要实行集中供热的,应当向建设工程所在区域的供热企业提出申请,供热企业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答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申请用热单体建筑户数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供热。申请用户未达到上述比例的,由供热用热双方协商达成一致供用热意见后,供热企业应当供热。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