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青少年足球发展促进条例/第三章 足球人才发展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体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优秀球员、教练员进入学校担任足球教师、教练员的制度,科学设置足球教师、教练员的岗位条件、招聘方式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推动校园足球名师工作室建设,将足球教研纳入体育教研员的重要工作内容。支持高等院校体育学院(足球学院)的足球专业学生到中小学校顶岗实习。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