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学校足球教师、教练员与其他学科教师、班主任同等计算教学工作量,足球教师、教练员开展足球教学、训练、竞赛等活动转换为课时计入教学工作量。青少年足球工作量的计算标准、计算方式等由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体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学校应当在评优评先、职称评定、职务评聘等标准设置上突出足球教学工作的特点,保障足球教师、教练员在评优评先等方面与其他学科教师享受同等待遇。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