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青少年足球发展促进条例/第三章 足球人才发展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青少年足球人才队伍建设,将青少年足球教师、教练员、裁判员、管理人员等纳入人才培养、引进计划。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