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有效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使用无运营证,擅自改装、或者定期检查不合格的车辆运营的,由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许可。使用报废车辆从事出租汽车运营的,由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暂扣车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对驾驶员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从业资格证。对经营者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出租汽车运营许可。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