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有效无从业资格证或者安排无证人员从事出租汽车客运驾驶活动的,由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驾驶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者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吊销许可。无出租汽车服务监督卡或者安排无服务监督卡人员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未随车携带服务监督卡的,由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