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有效

无从业资格证或者安排无证人员从事出租汽车客运驾驶活动的,由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驾驶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者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吊销许可。

无出租汽车服务监督卡或者安排无服务监督卡人员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未随车携带服务监督卡的,由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