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对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投诉应当受理,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和处理。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