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下级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下级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违法、不适当和不作为的行为,并依法报请有关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