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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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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四章 出租汽车客运

第五十三条

有效

汽车租赁经营者以提供驾驶服务等方式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出租汽车运营活动的,按照未取得出租汽车运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运营处理。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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