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府澴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五章 生态保护与修复第三十二条有效府澴河流域河道的整治和建设,应当兼顾防洪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需要,符合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持河流自然流向和河道自然形态,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畅通。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