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府澴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五章 生态保护与修复第三十三条有效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水域岸线生态保护和修复;划定生态缓冲带,开展生态缓冲带综合整治。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