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府澴河流域的生态保护与修复,实行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系统治理。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府澴河流域生态保护长效机制,组织实施小流域综合治理,提升流域生态环境质量。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