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燃气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燃气使用安全第三十条有效市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燃气使用安全指南,指导和规范燃气用户安全使用燃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本市生产销售的燃气燃烧器具、燃气连接管、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燃气紧急切断阀、燃气计量装置等产品质量的监管。地方法规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