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燃气经营者应当依法与燃气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建立用户档案和台账,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

供用气合同应当对安全用气规则及违约责任作出约定。

地方法规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