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供水经营第十八条有效城市供水价格应当按照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制定,逐步实行科学的计量收费办法。城市供水单位应当指导用水单位和个人对生活、生产、经营等用水,实行分装水表计量。不具备单独装表条件的,经供水企业认定,可以安装二级计量水表分别计量收费;仍不具备条件的,由供水企业与用户共同测算用水比例,分类计价。禁止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8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