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城市供水价格应当按照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制定,逐步实行科学的计量收费办法。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指导用水单位和个人对生活、生产、经营等用水,实行分装水表计量。不具备单独装表条件的,经供水企业认定,可以安装二级计量水表分别计量收费;仍不具备条件的,由供水企业与用户共同测算用水比例,分类计价。

禁止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8, 2024